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2024-05-16 11:29

1.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会有哪些
(一)、业务解释: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二)、工作程序: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暂扣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暂扣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还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2.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证监会所做的 行政强制措施 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 身份证 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 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3.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4. 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 证监会 行政监管措施 有哪些措施

  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增强监管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和市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会决定,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全面公开。
  自即日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方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均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所在证监局外网公开。我会还将在证监会官网,设置上市公司监管措施专栏,从9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行集中公开。
  我会将以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公开为契机,统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标准,完善实施程序,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精神,提高监管公信力。

证监会 行政监管措施 有哪些措施

6.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分配红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然而,值得研究的是,这些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否确实具有“非行政处罚性”?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采取这些监管措施?行使这些措施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我国学界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但不助于促进中国证监会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业绩平平,有的甚至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其现状正如证券市场一样,发展很快,却又很不规范。究其原因,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先天不足,后天缺损。先天不足,正如于2004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中所指出的那样,是发展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后天缺损,指的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对上市公司进行适当约束,很多已有的规范措施或没有被落到实处,或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无法发挥作用以及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等。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了上市公司屡屡出现不规范运作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些问题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核心问题,其能否得到很好地解决,是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的关键。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又主要通过其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完善来实现。那么,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否就成为其能否规范运作的关键。对此,国九条也有明确的指示。

7. 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5、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基于此等界定,笔者查阅了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归纳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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