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2024-05-09 09:40

1. 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1、从资金方面看
保险产品是一种根据投保人需求,通过科学的计算方式,通过资金的投入而提供保障或者返还的产品,是受到国家保监会监控的,合法合规的理财及保障产品,跟传销利用拉人头的方式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取暴利不同。
2、从发展方式看
传销是利用发展下线的方式来获利的,一般下线的人越多,其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人获利就越大,而在传销中,一般的业务员根本就不赚钱,而保险业不一样,上至总监,下至一般的销售员,全员都是销售,大家是按照业务量来计算提成,所以其计算收入的方式也不一样。
3、从人员培训上看
我国的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培训,经过考核,考取代理资格证,才能够从业的,保险业的发展自上而下有一套相当完善的培训考核标准,这和传销单纯的发展下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扩展资料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参考资料保险百度百科传销百度百科

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2. 做保险和传销的区别

保险营销模式的分水岭:在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坐地商”为主,即“坐等保户,愿者上钩”。自从1992年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并培训第一代寿险业务员在大街上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保险业界营销模式的巨大变革,代理人制度迅速被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相继采用。

  个人营销制度进入我国保险业后,不仅带来了全新的营销机制,相伴随地也带来了新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但起到首要作用的应是用人机制。制度化明确了每一个营销人员的人发展轨迹,和其在不同阶段和职级下应该享受的个人工资和福利待遇,排除了工作业绩之外的其他人为非量化因素的干扰,它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种佣金制度管理下,各级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具有了动力,配合以严格的劳动业绩的考核,营销人员的工作又具有了压力,动力与压力的相互作用,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营销人员的从业积极性。但这种高速增长并不能掩盖住其中隐藏的问题,而且各种矛盾和弊病也日益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中国的传销业是以美国安利为代表的直销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将其营销管理办法和激励制度带入中国市场的。与保险业相比,两者使用的营销架构和激励制度基本相同。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保险和传销到底是谁借鉴了谁,或者是谁抄袭了谁?这一论断从文字上无法考证,但仅从对两者的发展历史和成长环境的分析而言,可略见一斑。世界传销业的鼻祖安利成立于1959年,至今仅有四十几年,而且是在保险行业深度发达的地区成长壮大起来的,但论其规模实力尚不能进入500强之列,与保险业差距不可同日而语,谁主谁从大概也就不言而喻了。从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来看,都是在九十年代初期,然而外资保险的市场准入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诸多严格控制,与保险不同的是传销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其营销架构和相关激励制度遭到一些公司和个人的恶意修改,使之如脱缰的野马入无人之境,在国内迅速蔓延,形成九十年代中期的传销狂潮。由于“老鼠会”在中国异常猖獗,并引起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1998年取缔了所有形式的传销组织与活动。

3. 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保险国家支持,传销国家抵制.
保险是传销的模式来销售.它的产品是真实,而并非虚构.
 一、什么是传销。传销是一种虚拟经济,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在我们国家它属于金融诈骗。它有最大的3个特点,1以入会费为利润点,2以高回报为诱饵。3金字塔的形式发展下线。

 

          二、  传销有哪几种模式了。传销分为以下几种:暴力传销,传统传销,新式传销,网络传销,合法传销,无利益传销。

暴力传销。最原始的传销,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绑架,达到传销的目地,有的连产品是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有。现在很少见了。

传统传销。用上课的方式让人自愿加入传销组织,有产品但是根本消费不起。传销组织会限制你的部分自由,比如打电话等等。我们经常见到的几万人的传销就是这种。以上2种正是打击的对象。

新式传销。有一部分产品,也可以消费,只是价格较高,完全自由,你想做就做不想做可以走。当然你交了会员费就不好说了。

网络传销。以点卡,视频广告等虚拟产品骗取会员费的传销形式。以上2种一般不管,出了问题再说。

无利益传销。以拉下线的方式发展的组织,但不以入会费为盈利目的。比如某宗教组织。以上2种是允许甚至鼓励的,往往也在夹缝中生存,挣钱的永远是少数。

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4. 保险和传销的区别?

 保险与传销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产品是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体现的是一种金融服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产品的价格与价值是等价的。其中,用于销售费用的部分仅占产品所有收入的5%左右;而传销产品“高价低质”,入门费多支付给传销人员。
  其次,寿险公司获利方式与非法传销纯粹靠拉人头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利明显不同。再其次,寿险营销制度鼓励“按劳分配”,而非法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以拉人头为利益分配导向。
  最后,保险总公司与派驻各地的省市地区分公司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是“上下线”的利益关系。而传销组织整体就是一个大“金字塔”架构,其实质是“上下线”之间的非法利益关系。
  对于局部地区的个别代理机构涉嫌利用传销手法违规销售保险产品,引起了工商部门的关注和处罚的现象,对此应高度重视。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强化对寿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营销员兼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将营销队伍与传销组织、营销与传销行为严格区分开,避免对行业形象和队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保险代理公司和非法组织运用传销的机理和方法,销售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产品,或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种苗头和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

5. 保险和传销的区别在哪里

保险与传销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产品是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体现的是一种金融服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产品的价格与价值是等价的。其中,用于销售费用的部分仅占产品所有收入的5%左右;而传销产品“高价低质”,入门费多支付给传销人员。
其次,寿险公司获利方式与非法传销纯粹靠拉人头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利明显不同。再其次,寿险营销制度鼓励“按劳分配”,而非法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以拉人头为利益分配导向。
最后,保险总公司与派驻各地的省市地区分公司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是“上下线”的利益关系。而传销组织整体就是一个大“金字塔”架构,其实质是“上下线”之间的非法利益关系。
对于局部地区的个别代理机构涉嫌利用传销手法违规销售保险产品,引起了工商部门的关注和处罚的现象,对此应高度重视。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强化对寿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营销员兼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将营销队伍与传销组织、营销与传销行为严格区分开,避免对行业形象和队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保险代理公司和非法组织运用传销的机理和方法,销售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产品,或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种苗头和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

保险和传销的区别在哪里

6. 传销和保险业务有什么不同!!!

保险营销模式的分水岭:在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坐地商”为主,即“坐等保户,愿者上钩”。自从1992年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并培训第一代寿险业务员在大街上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保险业界营销模式的巨大变革,代理人制度迅速被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相继采用。

  个人营销制度进入我国保险业后,不仅带来了全新的营销机制,相伴随地也带来了新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但起到首要作用的应是用人机制。制度化明确了每一个营销人员的人发展轨迹,和其在不同阶段和职级下应该享受的个人工资和福利待遇,排除了工作业绩之外的其他人为非量化因素的干扰,它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种佣金制度管理下,各级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具有了动力,配合以严格的劳动业绩的考核,营销人员的工作又具有了压力,动力与压力的相互作用,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营销人员的从业积极性。但这种高速增长并不能掩盖住其中隐藏的问题,而且各种矛盾和弊病也日益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中国的传销业是以美国安利为代表的直销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将其营销管理办法和激励制度带入中国市场的。与保险业相比,两者使用的营销架构和激励制度基本相同。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保险和传销到底是谁借鉴了谁,或者是谁抄袭了谁?这一论断从文字上无法考证,但仅从对两者的发展历史和成长环境的分析而言,可略见一斑。世界传销业的鼻祖安利成立于1959年,至今仅有四十几年,而且是在保险行业深度发达的地区成长壮大起来的,但论其规模实力尚不能进入500强之列,与保险业差距不可同日而语,谁主谁从大概也就不言而喻了。从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来看,都是在九十年代初期,然而外资保险的市场准入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诸多严格控制,与保险不同的是传销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其营销架构和相关激励制度遭到一些公司和个人的恶意修改,使之如脱缰的野马入无人之境,在国内迅速蔓延,形成九十年代中期的传销狂潮。由于“老鼠会”在中国异常猖獗,并引起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1998年取缔了所有形式的传销组织与活动。
 

星舞飞扬    回答时间 2007-11-14 13:08
  
 
其他答案保险是直销,传销带有变相的销售模式!

�6�6 ▁|甯�6�2    回答时间 2007-11-14 12:57
  
 
有些保险就是和传销中所谓的“直销”差不多的!

峰流倜傥    回答时间 2007-11-14 12:57
  
 
Q友评论 
 
拜托 保险就是 多层直销 上网查查就知道了 
最早这种模式是“安利”带到中国的,所以这种模式大家一般都和传销联系在一起!
保险行业是友邦进到中国后也采用这种模式的,但实际运用中有很多的不规范情况,使得这个行业存在一定的舆论风险。

7. 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一、保险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1、保险产品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反映金融服务的、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是等价的。其中,只有约5%的收入用于销售,而金字塔销售产品是“高价低质”的,入场费是支付给金字塔销售人员的。
2、寿险公司的盈利方式明显不同于非法传销方式,非法传销仅依靠高额会员费。其次,寿险营销体制鼓励“按劳分配”,非法传销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员,以拉动人心为利润分配方向。
3、一般保险公司与省、市、区不同地点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种行政从属关系,而不是一种“上下”的利益关系。金字塔营销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大的“金字塔”结构,其实质是“在线”之间的非法利益。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寿险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兼职营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严格区分营销队伍和传销组织、标志。开展传销和传销活动,避免对行业形象和团队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5、要密切关注保险代理人和非法组织利用传销的机制和方法,销售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产品或者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些苗木和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共同调查和惩罚或禁止它们。
二、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扩展资料: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参考资料:传销_百度百科

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8. 卖保险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保险和传销的区别在于:
保险产品是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体现的是一种金融服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产品的价格与价值是等价的。其中,用于销售费用的部分仅占产品所有收入的5%左右;而传销产品“高价低质”,入门费多支付给传销人员。
其次,寿险公司获利方式与非法传销纯粹靠拉人头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利明显不同。再其次,寿险营销制度鼓励“按劳分配”,而非法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以拉人头为利益分配导向。
最后,保险总公司与派驻各地的省市地区分公司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是“上下线”的利益关系。而传销组织整体就是一个大“金字塔”架构,其实质是“上下线”之间的非法利益关系。
对于局部地区的个别代理机构涉嫌利用传销手法违规销售保险产品,引起了工商部门的关注和处罚的现象,对此应高度重视。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强化对寿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营销员兼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将营销队伍与传销组织、营销与传销行为严格区分开,避免对行业形象和队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保险代理公司和非法组织运用传销的机理和方法,销售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产品,或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种苗头和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