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2024-05-12 16:26

1. 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一直有投资者在问:信托靠谱吗?在这里告诉你,高净值群体青睐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靠谱。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靠谱不能和信托没出现过风险和“保本保息”等划为等号。
除了国债和银行存款类产品之外,任何理财产品都不能宣传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没有风险。在这一点上,必须达成共识。
下面从法律、监管、流程和现实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信托为什么靠谱的真正原因。
法律层面上的靠谱


一、信托的起源:
在讲述信托相关法律知识的之前,还是稍微讲一讲信托的起源。一个是普及知识,另一方面也是对冲一下法律知识的枯燥。
近代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来自于13世纪的英国。那时的英国还处于封建社会,教徒们在自己死的时候将土地捐赠给教会。而在当时,这一部分捐赠的土地是不需要缴税的,于是带来的后果就是教会的土地越来越多,而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这自然触动了国王和贵族的利益。
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对于这个规定,教徒对他们的捐献行为进行了变通。在遗嘱中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但同时规定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也就是今天信托的雏形。
二、我国法律对信托的定义:
信托说的直白一点就是信任委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定义,因此信托的定义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一言以蔽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三、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规:
涉及信托的主要,有“一法三规”。一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不仅如此,还有银监会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通过以上可以看到,国家对于信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这就决定了信托作为金融“正规军”的合法性,与非法集资诈骗机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从法律意义层面上,信托是靠谱的。
信托公司作为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券商而言,并不为大众所熟知。其实,信托公司作为四大金融机构之一,要接受严格的监管。
信托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
一、信托归谁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机构庞大,具体由谁对信托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呢?这项重任交给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行(3.520, -0.06, -1.6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
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银保监会。2018年4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挂牌。)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二、主要监管什么?
银保监会对信托业的监管相当全面,主要有: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监管规则;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信托登记贯穿产品全周期
信托产品不是信托公司想发行就能发行的,想发行先登记!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2017年9月1日,信托登记系统在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生效当日上线运行。
一、由谁登记?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由其实施监督管理,现由中国银保监会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2016年12月26日对外宣告成立。
二、登记什么?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
三、对投资者有何意义?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托登记贯穿于信托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主要环节,发行、募集、设立、期间管理和终止等各阶段的重要信息,并进行集合信托计划信息公示,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被全部置于“阳光下”,每个信托产品获得唯一有效的产品编码即“身份证”,为清晰辨认合法的信托机构和产品提供了条件。
四、信息安全性


中国信登对包括委托人、受益人等在内的敏感信息采取了多重严格的保密措施。
信托业保障基金
从监管层面看,防风险向来是监管重点。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面世是又一项保障措施。
为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信托业保障机制。原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成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汇聚信托业自身的力量来应对行业面临的风险。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出资设立,于2015年1月16日获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15亿元人民币。这是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肩负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目标任务;公司自有资金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补充,也用于信托业的风险预防、化解和处置。
一、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什么?
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出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情况下使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2. 英国信托业务以及我们可以借鉴之处

20170613
   接上期。本期,我们接着来叨叨英国信托。
  
 一 注意喽!除了上期讲的,英国信托还有以下特征
  
 上期我们讲到,英国信托业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转变,从无偿信托向有偿信托的转变,从单纯个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向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转变 ,这些转变,使英国的信托业加快发展起来。
  
 英国在 19 世纪 60 年代为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在全球又首创投资信托业务,现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1961 年又颁布了《信托投资条例》,使信托投资业务得以快速发展。投资信托总资产从1963 年不到 30 亿英镑发展到目前的 200 亿英镑。
  
 基本上英国现行的信托业务可分为: 一般信托业务和投资信托业务。
  
 一般信托业务根据委托对象可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图
  
 个人信托业务 (或称民事信托业务)主要四种类型,看好喽:
  
 1 、财产管理;
   2 、执行遗嘱;
   3 、管理遗产;
   4 、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巧了,正当对上了,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刚好也有四种。
  
 1 、股份注册和过户;
   2 、年金基金的管理,如对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投资证券的保管和发行等事务;
   3 、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认证、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
   4 、资本发行,如公司的筹设以及增加资本、收购股份与合并企业等。
  
 投资信托包括两项主要业务:证券投资信托和单位投资信托。
  
 在英国证券投资信托是指法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单位投资信托是一种集合众多顾客的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吸收资金的方法是出售分单位信托券。
  
 歘歘歘地讲了这么多,到底这英国信托有啥特征嘞???
  
 1 、英国信托业的发展主要是以信托制度的确立来体现的。具体确立情况参见上期。
  
 2 、英国信托业以个人信托为主。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 , 表现为个人信托在信托中占较大比重,个人信托在全部信托业务量中占80 % 。
  
 3 、英国信托业中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目前英国投资信托业的范围除了英国本土外,已发展到海外属地和其它国家,投资信托业务开办和发展,对英国在国内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和发展海外其它国家的投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对我们有啥启示呢?
  
 1 积极主动对信托业的发展作出制度安排,满足信托业作为独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除了一法三规等制度建设,为了信托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最近几年,信托行业也开始大力着手信托基础理论体系建设。
  
 2大力开拓个人信托市场,满足百姓投资理财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务,个人信托领域是机器薄弱的环节。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增长迅速,而且,人们对如何使财产保值增值意识日益强烈,迫切需要个人信托这样的代理人理财制度。
  
 说到个人信托市场的开拓,家族信托无疑是一片蓝海。目前信托行业还就中国特色提出了家庭信托的概念,家庭信托模型既能实现定制化家族信托的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基本功能,又能充分与中国国情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3大力开展投资信托的创新,满足中小投资者需要。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并得到长足发展,说明创新是信托业赖以发展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借鉴英国创新和发展投资信托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信托业务经营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大力开展投资信托创新 ,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信托本身具有强大的创新性与灵活性,目前信托行业的总体态势也在倒逼着信托业要将创新融入到血液里,就看68家信托公司如何在一法两规的规范下玩出新招数了。

3. 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4.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业务

 贷款信托业务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股权信托业务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型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内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新股IPO)、开放式基金、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品种,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信托产品。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与租赁标的物有关的全部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组合投资信托业务组合投资信托业务是指将信托资金按照不同投资比例分别以贷款、股权、证券等方式组合运用的信托产品。 财产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权益等)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资产信托资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各种动产、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有价证券信托证券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股权权信托股权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股权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股权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信托。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也叫商务管理信托,它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他们因持有公司股份形成的表决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管理公司的信托。 准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准资产证券化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各类具备资产证券化特点的资产的资金信托品种。银行信贷资产受让信托是一种准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然后由银行到期回购(或设立分级受益权),以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它实际上是以银行信用作保证,安全性很高。同时它能配合银行调整其存贷比、资产期限搭配以及稳定和吸引客户。权益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收购原始权益人拥有的某项预期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权益,并以该权益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业务。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私人股权(PE)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以成长性较好、未公开上市的企业的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向,以信托单位为载体,以集合信托计划为表现形式的标准化信托产品。

5. 在英美法下,设立信托的方式包括

英美法系中的信托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一般将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又称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又可分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及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托。      1.明示信托(Express rusts),指委托人为着某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利益,通过生前契约或遗嘱与受托人形成的信托关系。明示信托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设立,如书面契约和遗嘱,但在判例中,也有些是通过口头遗嘱设立而得到确认的。1848年大法官兰德尔(Langdale)在“凯拉特诉恩特案(Knight V. Enight)中指出,私人明示信托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确切的意图、内容和客体。      2.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s),这种信托的设立基于对委托人意图的推定,它的最普遍的形式便是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s)。例如,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请受托人替受益人某甲终身信托。如果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并没有明确说明当某甲去世后财产的归属,那就可推定,当某甲死后,受托人替委托人信托,而此时信托的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自己。      3.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规定,私自把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者,而买主明知内情,仍然接受了这笔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这第三者同意与否,他也被认为是“推定受托人”,他必须替受益人继续信托这笔财产。      4.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托(Completely and incompletely Constituted trusts),完全制定和不完全制定信托,也称完全和未完全成立的信托。一项完全成立的信托,委托人不须再做出其他行为;而一项不完全信托,委托人则还须再做出其他行为,该项信托才能设立。      公益信托(Publictrust),又称慈善信托(itable trusts)是以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其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包括济贫信托、促进教育信托、促进宗教信托以及其他有利于公共目的的信托。这种信托必须符合三个要求:第一、慈善信托的意图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英国法并没有给慈善下定义,而历史上1601年英国制定的《慈善收益权法规》(Statute of itableUses 1601),也只是在序言中对慈善信托的客体作了限制。在1891年国家所得税特别长官诉佩肖尔一案中(Income 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nsel),法官按信托目的的不同,把慈善信托分为四种,即为贫穷救济而设立的信托;为促进宗教发展而设立的信托;为促进教育而设立的信托以及其他一些有益于社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第二、慈善信托必须对社会全体或至少相当一部分人有利益。为了某些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不是慈善信托。对于那些为贫穷救济而设立的信托,即使信托限制了受益人的范围,甚至排斥了捐赠者的亲属或公司的职员,也属于慈善信托。第三、善信托的意图必须是完全、真正的慈善。如果信托财产在使用中,其慈善意图与非慈善意图相当,就必须仔细衡量所设立的信托是否具有完全、真正的意图。此外,公益信托的设立还须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      除了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分类外,在英美法系,还可以将信托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在英美法下,设立信托的方式包括

6. “信托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国的信托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其实信托制度的前身是中世纪的用益物权 。而当时这个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土地被通过遗嘱转让,也为了给那些辛苦劳作的农民减去繁多的负担,可是用义务权一旦生之后就动到了很多资本主义的蛋糕,由于当时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王,所以国王的损失最大。后来在1535年的时候,英国直接立法并通过了《用益物权法》。主要是来禁止那些接受遗产但不愿意交税的人以及采邑的税款和费用。(因为英国当时是子承父业),很多人由于这项规定补交了很多税款,损失了很多精彩,所以这条法律受到很多人的抵制。但是几百年来用益物权依然坚持的流传下来,后来慢慢的就变成了信托,成为了英国最显著的特征在经过经济的发展,慢慢的信托变成了一种独立的行业。
英国信托制度在法律上正式成立1873年的时候,英国的平衡法和普通法两种制度合为一体,普通的法院与大法官法院共同合并,并集体承认了对信托关系的认可,凭借着英国法律的保护,信托才真正的在英国站稳了脚跟。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