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是隶属国家正规的吗?

2024-05-12 06:15

1. 哈尔滨银行是隶属国家正规的吗?

哈尔滨银行是哈尔滨市唯一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正规的银行。哈尔滨银行与四大行不同的是,哈尔滨是属于当地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四大行是属于国家管理的商业银行。
1997年2月,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成立。1998年,由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改名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2007年11月5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哈尔滨银行。哈尔滨银行是全国第一家收购行政区域内城市信用社,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银行

哈尔滨银行是隶属国家正规的吗?

2. 哈尔滨银行是隶属国家正规的吗?

哈尔滨银行是哈尔滨市唯一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正规的银行。哈尔滨银行与四大行不同的是,哈尔滨是属于当地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四大行是属于国家管理的商业银行。
1997年2月,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成立。1998年,由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改名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2007年11月5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哈尔滨银行。哈尔滨银行是全国第一家收购行政区域内城市信用社,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银行

3. 哈尔滨银行国家承认吗?

哈尔滨银行国家承认。哈尔滨银行是哈尔滨市唯一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2月成立,资产总额2704.09亿元(2012年末)。哈尔滨银行总部位于哈尔滨市。现有哈尔滨、天津、成都、沈阳、大连、重庆、佳木斯等15家分行,在北京、深圳、吉林、甘肃、重庆及黑龙江等地设立了24家村镇银行,两百余家营业机构。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哈尔滨银行国家承认吗?

4. 哈尔滨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吗

不是,哈尔滨银行是哈尔滨市唯一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正规的银行。哈尔滨银行与四大行不同的是,哈尔滨是属于当地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四大行是属于国家管理的商业银行。拓展资料:一、哈尔滨银行是地方国有的,哈尔滨银行(HARBINBANK)是哈尔滨市唯一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2月成立,资产总额2704,09亿元。哈尔滨银行总部位于哈尔滨市。现有哈尔滨、天津、成都、沈阳、大连、重庆、佳木斯等15家分行,在北京、深圳、吉林、甘肃、重庆及黑龙江等地设立了24家村镇银行,两百余家营业机构。1997年2月,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成立。1998年,由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改名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2007年11月5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哈尔滨银行。哈尔滨银行是全国第一家收购行政区域内城市信用社,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5. 哈尔滨银行属于什么性质的银行

哈尔滨银行是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2月,总部位于哈尔滨市。2014年3月31日,哈尔滨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是中国第三家登陆香港资本市场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中国东北地区第一家上市的商业银行。
哈尔滨银行已在天津、成都、哈尔滨等地设立了17家分行,在北京、广东、黑龙江等14个省市发起设立了32家村镇银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哈尔滨银行(集团)拥有营业机构368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七大行政区。
哈尔滨银行可以办理的个人业务有理财、个人储蓄、个人贷款、出国金融、私人银行、信用卡等。截至2019年6月30日,哈尔滨银行(集团)资产总额人民币6,234.347亿元,2019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位列第217位。
哈尔滨银行办理的公司业务有公司融资、公司存款、公司理财、票据业务、人民币结算业务、中间业务、现代农业服务等,人民币结算服务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多种公司人民币结算业务,公司融资包括单位协议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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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属于什么性质的银行

6. 哈尔滨银行属于什么性质的银行

哈尔滨银行属于城市商业银行,是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该银行于1997年2月在哈尔滨成立,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在其他省市建立分行,是中国最早进行跨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随着银行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哈尔滨银行在2020年的银行业排名中位列第31名。拓展资料:一、哈尔滨银行1、哈尔滨银行是地方国有的,哈尔滨银行(HARBINBANK)是哈尔滨市唯一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2月成立,资产总额2704.09亿元。哈尔滨银行总部位于哈尔滨市。现有哈尔滨、天津、成都、沈阳、大连、重庆、佳木斯等15家分行,在北京、深圳、吉林、甘肃、重庆及黑龙江等地设立了24家村镇银行,两百余家营业机构。2、1997年2月,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成立。1998年,由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改名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2007年11月5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哈尔滨银行。哈尔滨银行是全国第一家收购行政区域内城市信用社,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7. 哈尔滨银行属于什么性质的银行

哈尔滨银行是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2月,总部位于哈尔滨市。2014年3月31日,哈尔滨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是中国第三家登陆香港资本市场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中国东北地区第一家上市的商业银行。
 
 
 
 哈尔滨银行已在天津、成都、哈尔滨等地设立了17家分行,在北京、广东、黑龙江等14个省市发起设立了32家村镇银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哈尔滨银行(集团)拥有营业机构368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七大行政区。
 
 
 
 哈尔滨银行可以办理的个人业务有理财、个人储蓄、个人贷款、出国金融、私人银行、信用卡等。截至2019年6月30日,哈尔滨银行(集团)资产总额人民币6,234.347亿元,2019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位列第217位。
 
 
 
 哈尔滨银行办理的公司业务有公司融资、公司存款、公司理财、票据业务、人民币结算业务、中间业务、现代农业服务等,人民币结算服务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多种公司人民币结算业务,公司融资包括单位协议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

哈尔滨银行属于什么性质的银行

8. 哈尔滨都有哪些银行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合作信用社、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韩亚银行、韩国国民银行。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国有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
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瑞银集团、法国兴业银行等。
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扩展资料:
银行的详细种类:
根据台湾银行法所定义,在台湾营运的银行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商业银行: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给短期、中期信用为主要任务之银行。
专业银行:包括工业银行、农业银行、输出入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不动产信用银行及国民银行,但至今尚未有申请设立不动产信用银行及国民银行者。
信托投资公司:以受托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与经营信托财产,或以投资中间人之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特定目的投资之金融机构。
外国银行: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银行,经台湾政府认许、依公司法及银行法登记营业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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